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要如何理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是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应由家庭达成共识,确定其承包经营权,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登记为共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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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含义是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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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之规定,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
但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要由家庭中达成共识,确定其承包经营权,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登记为共有人才合法。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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